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4民初11442号
原告:北京中科仙络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百泉庄村60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中科仙络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仙络公司)与被告***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科仙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科仙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50.3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天竺内容感知产业园项目5号6号楼机房测试验证项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未被告提供机房测试验证服务,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98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并未按约定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润公司辩称,同意支付合同款50.3万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2月22日,甲方***润公司与乙方中科仙络公司签订《**天竺内容感知产业园项目5号6号楼机房测试验证项目合同》,约定中科仙络公司为***润公司提供机房验收服务,合同总价款为98万元。合同第三条“项目目标”第2项为“甲方机房获得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数据中心场地基础设施机房A级机房认证证书”。庭审过程中,中科仙络公司与***润公司均认可该目标不再需要完成,且合同总价款相应扣减8万元。另,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协议达成增项服务内容,价款为15万元。现***润公司已支付总合同款54.7万元,余款50.3万元尚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天竺内容感知产业园项目5号6号楼机房测试验证项目合同》、收款回单及当事人当庭**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润公司与中科仙络公司之间的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现中科仙络公司要求***润公司支付合同欠款50.3元,***润公司不持异议,故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北京中科仙络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合同款50.3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5元,由***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傅 静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方 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