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08执521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科仙络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总裁。
本院在执行北京中科仙络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发布限制高消费令,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韩毅强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