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兴业自来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大同市兴业自来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214民初683号
原告:**,居住地山西省大同市。
被告:大同市兴业自来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1104074180。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与被告大同市兴业自来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郝利宏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