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226执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大同市人。
委托代理人:杨X,山西悦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同北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110405607Q。
法定代表人:郭新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XX,该公司副经理。
被执行人:孙X,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大同市人。
被执行人:***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住所地***政府大楼**。
法定代表人:刘俊,该中心主任。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同北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孙、***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4月2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大同北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8868800301306000159378账户内余额人民币807969.50元。现被执行人大同北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已将案件款全部给付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大同北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大同银行886880030130600015937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7969.5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振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魏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