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北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大同北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晋0226民初307号

原告:**,男,195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大同市人,个体经营,住大同市,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山西宝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某,山西宝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北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某1,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山西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大同市人,住大同市,身份号码×××。

被告:左云县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住所地左云县政府大楼五层。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某2,山西沙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山西沙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大同北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岳建安公司)、被告**、被告左云县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左云县事务中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被告北岳建安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某1、王某,被告**、被告左云县事务中心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北岳建安公司、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65603.5元。由被告左云县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支付工程款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5年原告向被告北岳建安公司、被告**承揽了左云县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项目公寓楼工程。当时约定:公寓楼工程按照工程款结算价格的3.45%上缴税金、2%作为管理费上缴被告北岳建安公司,扣除由项目部直接支付的人工及材料款外,其余工程款归原告所有,经与项目部负责人**结算;公寓楼竣工结算总价为4444343.72元,应付税金及管理费为242216.73元,扣除应由项目部直接支付的人工及材料款1603523.42元及已经支付原告的工程款1733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865603.5元未付,被告北岳建安公司、被告**是该项目工程的转包人,被告左云县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是该项工程的发包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岳建安公司辩称:1、请原告明确三被告是共同责任还是连带责任;2、**不认可自己是项目负责人而是挂靠人,也不认可**和本案原告约定的税款和管理费;3、左云县机关事务局尚欠工程款106.98万元未付,原告选择了发包人为被告,又将北岳公司列为被告诉讼地位不正确,应为第三人;4、如果原告是实际施工人,参照2017年8月1日公布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疑难问题的解答,挂靠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分包转包合同,挂靠人承担付款责任;5、北岳公司已支付**资金1365.55万元,扣除各项税费及费用和其他费用后,不仅不能再支付**而且更不能再支付本案原告。

**辩称:原告是县政府公寓楼的实际施工人,而**本人是该项目的实际负责人,是挂靠人,所有的工程款全部拨放到北岳公司,每笔回款由北岳公司开收据,每回一笔款北岳公司都要扣除管理费。共扣除了80多万元,之后**拿着收据去机关事务局结账。2014年机关事务局,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北岳公司又拿走两次款,这两次共计180万元。工程总共结算16243521.43元。**从机关事务局拿走1300万多万,剩下的北岳公司拿走180万元,原告拿走92万元,现还欠90多万元。原告诉讼请求中的数额是正确的,但其中原告所欠其他人的材料款还没有支付。认为该工程款应该由左云县事务中心直接支付给原告,或者给付欠他人的材料款后再给付原告。

左云县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的辩称:1、对于所欠工程款,承担欠付工程款的清偿责任;2、所欠款的数额由各方会计进行核对后核算;3、支付工程款时由原告出具税票方可支付。

当事人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无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关于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主张欠付工程款865603.5元,在审理过程中与**核对后确认欠付工程款为786278.5元,**陈述还有79325元材料款未付,扣减的材料款由**负责给付,双方核对后欠付**工程款786278.5元。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2、关于**承揽的涉案工程款情况,2005年**作为实际施工人向左云县事务管理局项目部负责人**承揽了该局公寓楼工程,工程完工后,2008年10月6日山西兴成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晋兴成基审报(2008)第0010号作出大同市左云县机关事务局公寓楼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工程结算数为4444343.72元。**承包的公寓楼挂靠大同北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同时承包左云县事务管理局综合办公楼,工程结算数为11799176.71元。证据:工程造价审核报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关联,本院予以确认。3、涉案工程款的支付情况,**与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就涉案工程款的支付进行结算,原告提供《关于左云县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项目工程结算收付工程款情况的说明及明细表》,双方确认欠付**工程款865603.5元。被告左云县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原左云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供《综合楼、公寓楼工程款统计表》及工程付款明细,综合办公楼造价11799176.71元,公寓楼造价4444343.72元,造价合计16243520.43,已付工程款1529900.54元,欠工程款944515.03元。北岳建安公司认为,左云县事务中心2014年9月22日代付武先锋材料款80000元、2017年6月5日付周振东、戒平、张金和四项共计125300元,没有经北岳建安公司同意,公司也没有出具过票。本院认为,左云县事务中心代付武先锋、周振东、戎平、张金和四人材料款125300元,属于合同内工程的材料,应予支付,对左云县事务中心欠付工程款944515.03元的事实予以确认。(4)、关于涉案工程款管理费及税金情况。**主张与北岳建安公司约定的管理费和税金未提供证据,北岳建安公司对**的主张不予认可,北岳建安公司、左云县事务中心也未提供交的工程税款的票据,本院对该事实不予确认。

综上,本案确认事实如下:**挂靠北岳建安公司,**以被挂靠人北岳建安公司与左云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签订承包公寓楼、综合办公楼工程。公寓楼工程结算总价为4444343.72元,2005年**向原左云县机关事务管理局项目部负责人**承揽公寓楼工程,工程完工后,与**结算。支付工资和材料款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与**结算欠**公寓楼工程款865603.5元,在审理过程中扣除项目部还未支付的材料款79325元,实际欠付**工程款为786278.5元。左云县事务中心欠付工程款944515.03元。

本院认为,左云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与北岳建安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挂靠北岳建安公司,**将公寓楼转包给**进行施工,**作为实际施工人负责承建公寓楼工程,工程完工后,公寓楼竣工结算总价为4444343.72元。**与**进行结算,现仍欠**工程款786278.5元,现涉案工程已竣工,被告**理应支付原告工程款,全面履行付款义务,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北岳建安公司作为被挂靠人负责工程款的支付与财务管理工作,应当承担给付原告的欠付工程款责任。左云县事务中心作为公寓楼的发包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开具发票属于承包人应当承担的附随义务,被告左云县事务中心主张承包人开具发票的辩称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所欠原告**工程款786278.5元。

二、被告大同北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就上述给付内容对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左云县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在欠付被告大同北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大同北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左云县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履行开具工程价款的发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56元,由原告**负担1141元,由被告**、被告大同北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3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卫兵

审 判 员 刘 炜

人民陪审员 陈瑞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田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