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北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大同北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孙X、某某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226执5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X,山西悦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同北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XX,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孙X,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住所地***政府大楼五层。
法定代表人:刘X,该中心主任。
本院在执行***与大同北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孙X、***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同北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孙X、***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拒不履行我院生效的(2019)晋0226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同北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孙X、***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工程款786278.5元及案件诉讼费11315元、执行费10376元,共计807969.5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大同北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孙X、***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价值807969.5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振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魏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