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15876号
原告:北京侨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凤翔科技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文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爽,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湖东)。
法定代表人:赵俊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倚,北京市万商天勤(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侨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侨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侨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侨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侨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王元田
审 判 员 郭云燕
审 判 员 郝 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义嫔
书 记 员 赵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