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华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安信伟光(上海)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同华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商事一审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大商初字第36号
原告:安信伟光(上海)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工业区外青松公路5500号201室A座。
法定代表人:卢伟光,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明,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大同华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明,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信伟光(上海)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同华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8月4日原被告签订了《木地板供货及铺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承建的马连道胡同1号地块1#-3#楼精装工程供货并负责安装,结算工程量以双方实际最终确认的工程量进行最终结算。现该项目通过被告的验收并于2013年12月30日办理完结算。被告已支付工程款50万元,尚欠60万元至今未付。现要求被告归还本金60万元及违约金62400元。
被告辩称:原被告签订的《木地板供货及铺装合同》是事实,但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安装完毕,对于铺设的木地板安装质量问题一直没有给予解决。工程结算书只是原告单方的结算,被告没有签字确认。也没有通过工程竣工验收。所以对于原告要求支付工程费用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4日原被告签订了《木地板供货及铺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承建的马连道胡同1号地块1#-3#楼精装工程供货并负责安装,结算工程量以双方实际最终确认的工程量进行最终结算。合同约定工程暂估价1078000元,被告于2013年12月30日已支付工程款50万元,余款未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大同华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6月13日前支付原告安信伟光(上海)木材有限公司剩余货款60万元;
二、原告诉请的违约金和逾期利息予以放弃;
案件受理费10424元,减半收取5212元,由被告大同华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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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田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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