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902民初3946号
原告:舟山市定海区华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和平路**。
法定代表人:余伟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贤定,浙江海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骏天,浙江海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敏,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舟山市南枫园艺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檀枫新苑****/div>
法定代表人:翁岳忠。
原告舟山市定海区华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舟山市南枫园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2021年1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舟山市定海区华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因系和解后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判员 张卓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