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亿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王新壮、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5民初2025号
申请人:王新壮,男,汉族,1986年7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阳谷县。
被申请人: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677号。
法定代表人:张保同。
被申请人:山东亿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南沙河镇后房村善南东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崔增。
申请人王新壮与被申请人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亿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新壮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事项:申请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亿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7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价值1470000元。申请人王新壮提交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以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新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亿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7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新壮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玉迪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石凤杰
书 记 员 刘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