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亿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热力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3财保350号 申请人:**,男,1990年10月29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3041990********,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源泉镇天津湾东村。 被申请人:淄博热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164105642P,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刘淑金,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亿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98695576N,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南沙河镇后房村善南东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2年5月1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3031982********,住山东省章丘市龙山街道办事处***。 本院在审理**与淄博热力有限公司、山东亿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淄博热力有限公司、山东亿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淄博热力有限公司、山东亿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