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森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大同市森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冻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晋0211执139号
申请执行人大同市森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给付金钱一案,本院依据(2016)晋0211民初25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603671.8元,案件受理费30759元,执行费9052元,上述款项共计643482.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要求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的帐户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的银行存款643482.8元。如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红星 审 判 员  张富贵 人民陪审员  许丽艳
书 记 员  张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