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滕州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侯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481执异31号
异议人:滕州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显德,经理。
委托代理人:庞宜刚,山东善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侯建,男,196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
被执行人:吕士顺,男,1954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侯建与被执行人吕士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滕州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对本院(2014)滕法执字第1679号执行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滕州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滕州六建公司)称,被执行人吕士顺虽然与异议人曾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书,但是后期由于吕士顺的原因,合同已经解除。经核算,异议人已超付吕士顺工程款。被执行人吕士顺在异议人处并不存在任何工程款,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协助的事由不存在,异议人没有协助义务。为此,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依法撤销(2014)滕法执字第167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申请执行人侯建称,滕州六建公司与吕士彬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书是虚假的,清算报告没有效力不能作为依据。吕士顺一直负责工地施工,没有实际退出,滕州六建公司应欠吕士顺工程款。异议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驳回。
被执行人吕士顺未答辩。
本院查明,原告侯建与被告吕士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2014)滕民初字第212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吕士顺偿付原告侯建借款本金28.5万元及约定利息。该案审理中,2014年5月13日,本院向滕州六建公司送达(2014)滕民初字第2120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书,冻结被告吕士顺在滕州六建公司领取的级索镇韩庄社区3、8、11号楼施工工程的款项49万元,以该三栋楼工程竣工后的结算报告为准。2014年8月25日,申请执行人侯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9月8日,本院向滕州六建公司送达(2014)滕法执字第1679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吕士顺在滕州六建公司的建筑工程款60万元,该款由本院提取。对此,滕州六建公司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请求撤销(2014)滕法执字第1679号执行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并提交承诺人吕士彬和吕士顺之子吕高明的承诺书(由于项目经理吕士顺造成3、8、11号楼屡次停工,拨款全部由公司监管,工程欠费、材料费由吕士彬、吕高明共同核算签字后发放)、滕州六建公司2011年10月16日关于更换项目经理吕士顺的报告(吕士顺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到施工现场,以至于3、8、11号楼屡次停工,公司研究决定解除与吕士顺的合同,自2011年10月16日起3、8、11号楼由公司接管,前期费用不结算)、2011年10月12日发包人甲方滕州六建公司与承包人乙方吕士彬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书、关于级索韩庄社区3、8、11号楼吕士顺与吕士彬清算报告、分账明细。对此,申请执行人侯建提交了吕士顺书写的书面材料“清算报告纯属为躲避当时要账,影响工地正常开展,和三弟吕士彬制造了这份假的清算报告”、2013年9月和11月吕士顺支取工程款的收条。
另查明,2011年7月26日,发包人甲方滕州六建公司与承包人乙方吕士顺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吕士顺承包施工级索镇韩庄社区3、8、11号楼工程;合同工期2011年8月2日开工,2012年3月30日竣工;工程价款约648万元,竣工结算完,甲方收到业主全部结算时30天内与乙方履行结算,甲方收到建设单位全部工程款后,甲方财务部门与乙方进行财务结算。
上述事实,有书证申请书、本院(2014)滕民初字第2120号民事调解书、裁定书,本院(2014)滕法执字第1679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书,执行异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吕士顺与滕州六建公司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被执行人吕士顺亦对承包的工程进行了实际施工,双方具有债权债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吕士顺在滕州六建公司的建筑工程款。异议人提出异议称“被执行人吕士顺在异议人处不存在工程款”,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异议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四)项、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滕州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颜 伟
审判员 张昭祥
审判员 张玉军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