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亭县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乐亭汤家河高级中学、某某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民再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乐亭***高级中学,住所地:河北省乐亭县***镇***村。
法定代表人:常文辉,该中学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亭县城关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乐亭县。
一审第三人:乐亭县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乐亭县金融街1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河北乐亭***高级中学(以下简称***中学)因与被申请人**和及一审第三人乐亭县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2民终46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作出(2018)冀民申807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中学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中学不应承担支付家属楼工程款的责任。二、二审法院以邮寄缴费通知书的形式变相剥夺了***中学的上诉权利,违反法定程序。***中学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未通知开庭,也未收到过二审法院的缴费通知。二审法院可以电话通知和其他方式通知***中学交纳诉讼费用,而不应在***中学不知情的情况下认定为不交纳诉讼费用。在一审和二审,***中学均没有签订过送达地址确认书,在一审卷中,有**和提交的变更***中学送达地址的申请书,将***中学的送达地址变更为乐亭县乐亭镇安顺路24号(乐亭县第二中学),但二审法院未将缴费通知书按照此地址送达,仅凭营业执照和判决书及上诉状书写的地址,向***镇***村邮寄了缴费通知书。由于地址的变更,***中学未能收到二审法院邮寄的法律文书。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对本案再审。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19号),法院向当事人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受送达人未能实际接收被退回视为送达,是建立在当事人填写了送达地址确认书或者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前提下。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均未要求汤家和中学确认其送达地址,一审时**和向法院提交了变更***中学送达地址的申请书,但二审法院在审理期间,并没有向***中学核实具体情况,仍按照***中学的原址通过法院专递向***中学寄送缴费通知书,后该法院专递被邮政部门以“迁移新址不明,且电话无人接”予以退回,应视为二审法院未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综上,二审法院裁定按***中学撤回上诉处理,没有事实根据,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2民终466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恢复第二审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苏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