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民申80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乐亭***高级中学,住所地:河北省乐亭县***镇***村。
法定代表人:常文辉,该中学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亭县城关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乐亭县。
一审第三人:乐亭县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乐亭县金融街1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河北乐亭***高级中学(以下简称***中学)因与被申请人**和及一审第三人乐亭县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2民终46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学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苏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