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亭县鼎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乐亭县鼎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尔伦镁板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2执6306号
申请执行人:乐亭县鼎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亭镇惠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57373854437。
法定代表人:皇甫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妃甸工业区再生资源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303080796160。
法定代表人:向春艳,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乐亭县鼎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209民初18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0万元及利息,缴纳执行费7400元,案件受理费44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9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执行裁定书;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19年3月28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期间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被执行财产;
四、2019年7月2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2019年9月20日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依法将被执行人******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通过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超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