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亭县鼎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高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乐亭县鼎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83财保506号

申请人:天津高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海澜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00680415L。

法定代表人:柴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岭,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县鼎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县**镇慧园路**用代码911302257373854437。

法定代表人:皇甫军,总经理。

申请人天津高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县鼎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天津高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县鼎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432428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津高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胡志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孙悦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