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983执保703号
申请人:天津高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海澜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00680415L。
法定代表人:柴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岭,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县鼎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县**镇慧园路**用代码911302257373854437。
法定代表人:皇甫军,总经理。
申请人天津高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县鼎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324280元进行保全。中国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天津高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高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县鼎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32428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许元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安欣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