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225民初318号
原告:***,男,1978年7月1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河北省唐山市。
被告:***,男,1965年7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委托代理人:***,河北中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亭县鼎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乐亭县。
法定代表人:皇甫军,任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乐亭县鼎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宋文和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