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亭县鼎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乐亭县鼎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尔伦镁板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2执6306号 申请执行人:乐亭县鼎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亭镇惠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5737385443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唐山尔伦镁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妃甸工业区再生资源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30308079616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乐亭县鼎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山尔伦镁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209民初18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0万元及利息,缴纳执行费7400元,案件受理费44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9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执行裁定书;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19年3月28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期间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被执行财产; 四、2019年7月2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2019年9月20日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依法将被执行人唐山尔伦镁板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通过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