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亭县鼎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乐亭县鼎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乐民初字第3226号 原告:***,男,1978年7月1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河北省唐山市。 被告:***,男,1965年7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被告:乐亭县鼎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乐亭县乐亭镇惠园路1号。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乐亭县鼎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