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亭县通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孙政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2执525号
执行申请人:乐亭县通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亭县,联系方式188XX****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孙政,所在地乐亭县乐亭镇庙上村。
申请执行人乐亭县通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5)乐民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孙政未按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乐亭县通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16年01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该案总标的2.438万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乐民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