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亭县通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乐亭县通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乐亭县庞各庄乡马新庄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乐民初字第249号
原告:乐亭县通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男,1953年3月2日生,汉族,职工,现住乐亭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乐亭县庞各庄乡马新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家红,任村主任职务。
原告乐亭县通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乐亭县庞各庄乡马新庄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原被告双方约定由原告施工建村址铝合金门窗、彩钢屋顶,原告按双方口头约定为被告施工了全部铝合金门窗、彩钢屋顶工程,现工程已合格并交付使用。被告按双方约定应支付材料及安装款81412元,被告虽然承认欠款事实,也出具了相关欠款凭证,但始终拖延支付。现被告项目已竣工并使用数年,原告谦让等待数年并多次催要,被告还是拒不付款。无奈原告提起诉讼,请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乐亭县庞各庄乡马新庄村民委员辩称,欠原告工程款是事实,但数额不对,我村曾于2013年4月偿还原告40000元,现在应欠原告41412元,现在村里没有那么多钱,等有钱了,我们一定偿还原告。
经审理查明,2008年原告乐亭县通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村址施工了全部铝合金门窗、彩钢屋顶工程,现工程已合格并交付使用。工程款81412元被告当时没有给付,后经催要,被告给付原告40000元(庭审中原告予以认可),其余款41412元被告以没有钱为由至今没有给付。以上事实经查证属实,有书证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可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乐亭县庞各庄乡马新庄村民委员尚欠原告乐亭县通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1412元事实清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理应按时偿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该款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乐亭县庞各庄乡马新庄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乐亭县通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41412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1840元由被告乐亭县庞各庄乡马新庄村民委员会负担940元,由原告乐亭县通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00元。被告应负担部分原告已垫付,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勇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