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冀02执异474号
在本院执行唐山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电力公司)与唐山长缆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缆公司)、河北君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唐山电力公司对本院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实为对到期债权的执行,应该按照到期债权的规定处理,执行机构裁定提取被执行人君安公司在异议人唐山电力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不当,且直接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异议人唐山电力公司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到期债权提出异议,执行机构依法对异议部分不能执行。故异议人的唐山电力公司的异议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原告长缆公司与君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2018)冀0291民初772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君安公司给付原告长缆公司欠款人民币1906432元及相关利息。该判决为本案的执行依据。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2019)冀02执3866号执行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扣留被执行人君安公司在唐山电力公司到期债权245万元,要求唐山电力公司协助执行。并于同日作出(2019)冀02执3866号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通知唐山电力公司:一、你单位应在收到本通知后的十五日内直接向申请执行人长缆公司履行你对被执行人君安公司所负的到期债务245万元,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二、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
另查明,郭希靖与君安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6日分别作出(2018)冀0209民初1664号民事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申请人君安公司在唐山电力公司的到期债权300万元。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分别作出(2019)冀02执4310号执行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被执行人君安公司在唐山电力公司到期债权2184988.5元,要求唐山电力公司协助执行,并将款项打入法院账户。该款于2019年4月24日被扣划至法院账户。
梁振博与君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3日分别作出(2018)冀0224民初1712号民事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君安公司855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要求唐山电力公司停止向君安公司支付债权人民币855000元。
张辉与君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6日作出(2018)冀0291民初514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君安公司于唐山电力公司到期债权80万元。查封期限为1年,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2019年7月9日止。并于当月10日作出(2018)冀0291民初51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唐山电力公司协助查封上述债权。
一、变更本院作出的(2019)冀02执3866号执行裁定为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君安公司在唐山电力公司到期债权245万元;
二、撤销本院作出的(2019)冀02执386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蒋志勇
审判员 樊玲玲
审判员 周 欣
书记员 刘奕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