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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科立通用电气公司与被告唐山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冀0205民初1323号
原告广州科立通用电气公司与被告唐山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科立通用电气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科立通用电气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9元,由原告广州科立通用电气公司负担。
审判员 辛弼先
书记员 王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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