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207财保57号
申请人河北唐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唐山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河北唐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唐山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0万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建北支行,账号:04×××93,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唐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严冠军
书记员 杨晓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