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2执异800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路**贾庵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陈四新。
委托代理人:罗保国,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长缆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路**刘屯自建小楼**2门。
法定代表人:李畅。
被执行人:河北君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市路**南新西道**div>
法定代表人:王爱芹。
在本院执行**长缆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北君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2019)冀02执3866号执行裁定书和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称,被执行人河北君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于2017年中标异议人**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2017年第四批农网劳务分包项目包12丰南董代庄220千伏变电站10千伏配套送出等工程。但由于被执行人中标后,项目进度推进缓慢,无法满足项目施工要求,故异议人不得已更换了其他方进行施工。因此,由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分包合同项下的合同义务,亦未进行结算,无权要求异议人支付合同价款,在异议人处不享有到期债权。故异议人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3条:“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之规定,依法向贵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贵院依法停止针对异议人的全部执行行为。
本院查明,**长缆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北君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2018)冀0291民初772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河北君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长缆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1906432元,并自2016年10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1906432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给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上述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机构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2019)冀02执3866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截留河北君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150万元。同日执行机构作出(2019)冀02执3866号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要求**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收到本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长缆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履行对河北君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债权150万元,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逾期不履行又不提出异议的,本院将强制执行。异议人**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河北君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其处不存在到期债权。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异议人**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执行机构作出的(2019)冀02执3866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即截留河北君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其处的债权的内容于本案提出了执行异议,并主张双方不存在到期债权的问题。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在目前尚未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河北君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存在到期债权的情况下,执行机构作出相应的冻结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此应当予以纠正。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3条: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异议人**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收到(2019)冀02执3866号履行通知书后,在该通知限定的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了执行异议,据此,执行机构不得对异议人**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强制执行。若申请执行人**长缆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认为,被执行人河北君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存在到期债权可通过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来确定相关债权的问题。
综上,异议人**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所提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20年8月20日作出的关于要求**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履行债权的(2019)冀02执3866号执行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孙 丰
审判员 周 欣
审判员 刘玉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刘奕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