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唐山方舟实业有限公司与唐山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唐山方舟实业有限公司与唐山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16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倴民初字第3223号
原告:原告唐山方舟实业有限公司,所在地,滦南县南堡镇嘴东。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所在地唐山市开平区*庄子乡贾庵子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方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山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方舟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山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70元,由原告唐山方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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