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24民初2740号
原告:任某任某,女,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现住滦南县。
被告:毕某毕某,男,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现住滦南县。
被告(追加):唐山市国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新西道。
法定代表人:兰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佳,女,198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果园乡陈家屯北大街****。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任某诉被告毕某毕某、追加被告唐山市国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任某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任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任某任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700元,由原告任某任某负担。
审判员 任作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