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暖通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唐山市曹妃甸区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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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7)冀0209民初1099号原告:唐山市暖通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曹妃甸区***大通路10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唐山市曹妃甸区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通路28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唐山市暖通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唐山市曹妃甸区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唐山市暖通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暖通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山市暖通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8130元,减半收取计19065元,由原告唐山市暖通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