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暖通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常义章、唐山市暖通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09民初867号
原告:***,男,1973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唐山市。
原告:***,男,1979年7月1日生,汉族,住唐山市滦南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滨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义章,男,1957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唐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俊丽,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暖通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镇大通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常义章、唐山市暖通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计20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贾春喜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