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225民初1619号
原告:唐山福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南堡开发区海浴步行街北A-27。
法定代表人:朱银祥,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永学,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湾国际旅游岛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乐亭县祥云岛林场。
法定代表人:杨继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继伟,该公司法务经理。
原告唐山福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湾国际旅游岛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山福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永学、被告唐山湾国际旅游岛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继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山福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837352.45元,自应付款日至实际付清日按年利率24%给付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月4日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唐山湾国际旅游岛菩提岛旅游配套基础设施修复二期(菩提岛原木屋维修)工程。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且按被告要求增加了空调口拆除及恢复、部分屋面漏水等维修项目及别墅废墟清理等项工程量。整个工程于2016年5月5日通过竣工验收,2017年4月28日经唐山湾国际旅游岛财政局审计确定工程结算价为4287352.45元。按合同约定,被告应于工程竣工第一个月内支付合同价款的60%、审计后第十二个月内和第二十四个月内分别付至审计结算价款的80%和100%,但被告仅于2016年9月14日和2017年1月24日分别付款1450000元和1000000元后。尚欠1837352.45元至今未付,原告只好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
唐山湾国际旅游岛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辩称,2016年1月4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为:菩提岛原7栋木屋的外墙刷漆,铺木地板,更换内外墙窗桶子板,安装铝窗、开平门、厕浴间防水、楼梯地毯、木栏杆刷油、室外木走道刷油等;合同工期为:2016年01月05日至2016年02月14日;合同20.5条补充条款第2款约定:承包人应该按文明施工、安全防护要求进行施工,施工现场的保护由承包人负责,由于保护措施不力造成的损失及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在被答辩人施工期间,2016年02月12日菩提岛5号别墅发生火灾,整体烧毁。菩提岛5号木屋烧毁后,唐山湾国际旅游岛景区管理执法局于2016年03月23日出具了“菩提岛木屋失火案的调查报告”,被答辩人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导致火灾事故发生并迅速蔓延的主要原因,并负有事故的主要责任。菩提岛5号别墅主体建造成本为296.46万元,因被答辩人原因造成火灾事故,整栋木屋烧毁,答辩人财产损失巨大。火灾事故发生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多次协商至今未果,被答辩人不仅不积极赔偿损失,反而把答辩人起诉至贵院。在双方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中明确约定质保期,但是在质保期间多次出现质量问题,答辩人多次通知被答辩人履行质量保修义务,被答辩人以各种理由敷衍,拒不履行维修义务,导致被答辩人经营受损,无奈答辩人只能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被答辩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答辩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答辩人不应该向被答辩人支付剩余工程款,以弥补财产损失和保障后期的建设维修费用。综上所述,被答辩人起诉状并没有阐述菩提岛5号别墅烧毁的事实,贵院不应支持其诉讼请求;而且,被答辩人应赔偿答辩人财产损失并且继续履行质保义务。请求贵院依法判决,维护答辩人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4日,原告(乙方)承包人唐山福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发包人被告(甲方)唐山湾国际旅游岛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唐山湾国际旅游岛菩提岛旅游配套基础设施修复二期(菩提岛原木屋维修),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工程内容包括菩提岛原7栋木屋的外墙刷漆,铺木塑地板,更换内外墙窗桶子板,安装铝窗、平开门、厕浴间防水、楼梯地毯,木栏杆刷油,室外木走道刷油等,具体以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工程承包范围为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工程施工及工程保修全过程。计划开工日期为2016年1月5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6年2月14日,签约合同价为2464056.80元人民币。双方在付款周期约定:(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签字之日起第一个月支付乙方合同价款的60%;(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审计结束后,第12个月内给付至审计结算价款的80%;(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审计结束后,第24个月内给付至审计结算总价款的100%。补充条款约定:承包人应按文明施工、安全防护要求进行施工,施工现场的保护由承包人负责,由于保护措施不力造成的损失及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后被告为原告承包的工程出具了验收报告,验收报告未注明日期。2017年4月28日,唐山湾国际旅游岛财政局审计监督科出具了工程造价审计监督意见书,审计评价意见为:集团审计中心工程审计部报审的唐山湾国际旅游岛菩提岛旅游配套基础设施修复二期(菩提岛原木屋维修)项目结算4325489.52元,本次审减38137.07元,审计核定4287352.45元。审计结果表明,唐山湾国际旅游岛菩提岛旅游配套基础设施修复二期(菩提岛原木屋维修)项目在建设程序方面存在不足,如:合同开竣工日期与实际开竣工日期不一致,竣工图纸不全,签证及工程量确认单签字日期在竣工之后等问题;工程实体部分工程量、材料价格及定额套用存在偏差。建议唐山湾国际旅游岛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按审计意见并结合相关规定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本报告将以适当方式公告。在唐山湾国际旅游岛菩提岛旅游配套基础设施修复二期(菩提岛原木屋维修)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中显示,工程造价审核金额大写(人民币):肆佰贰拾捌万柒仟叁佰伍拾贰元肆角伍分,建设单位加盖了唐山湾国际旅游岛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印章并有负责人签字,施工单位加盖了唐山福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并有负责人签字,审核单位加盖了唐山湾国际旅游岛财政局审计监督科印章并有负责人签字。2016年9月14日、2017年1月24日,被告分别给付原告工程款145万元、100万元。被告庭审中,被告唐山湾国际旅游岛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提交了唐山湾国际旅游岛景区管理执法局出具的菩提岛木屋失火案的调查报告,报告认为:2016年2月12日晚,唐山湾国际旅游岛菩提岛5#木屋发生火灾,经及时扑救未造成人员伤亡,但5#木屋整体损坏。根据乐亭边防派出所调查和消防大队现场勘查,本次火灾原因不排除:现场明火、遗留现场火源、“电线走火”和助燃物的存在,不排除施工人员不规范操作以及明火引起火灾事故。被告认为此次火灾事故发生并迅速蔓延的主要原因系原告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并负有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认为发生火灾时间不是原告的施工时间,系工人全部撤场并将钥匙交由客房部保存,责任不能由原告承担。庭审结束后,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声明一份,内容为:本方在贵院(2019)冀0225民初1619号一案中,放弃对被告追偿我方在贵院起诉之前利息的权利,只主张自我方在贵院起诉之后的利息。以上事实经查证属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可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福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从被告唐山湾国际旅游岛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处承包唐山湾国际旅游岛菩提岛旅游配套基础设施修复二期(菩提岛原木屋修复)工程事实清楚。原告完工后,被告为原告出具了验收报告并由唐山湾国际旅游岛财政局审计监督科对原告所完成的工程价款进行了审计监督审核,确定了工程造价审核金额为人民币4287352.45元,原被告双方均在审核定案表盖章。故对被告为原告出具的验收报告以及唐山湾国际旅游岛财政局审计监督科出具的工程造价审计监督意见书、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依法予以确认,被告所欠原告工程款应按照审定工程款减去已付工程款后为1837352.45元(4287352.45元-2450000元)。被告辩称此次事故系原告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导致火灾事故发生并迅速蔓延的主要原因,并负有事故的主要责任,系另一种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1837352.45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声明放弃起诉之前的利息,视为对自己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采纳;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支付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付清该款之日止的利息。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唐山湾国际旅游岛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唐山福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37352.45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原告起诉之日(2019年5月17日)起至付清该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唐山福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70.0元,由被告唐山湾国际旅游岛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灼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谷敬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