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福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字第21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建筑公司施工人员,住沂南县。 被执行人:***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30788678465W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一直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相应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70000元的财产(具体措施及财产以查封明细、冻结回执、协执通知为准)。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执行人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延长期限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省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