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字第21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建筑公司施工人员,住沂南县。
被执行人:***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30788678465W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一直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相应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70000元的财产(具体措施及财产以查封明细、冻结回执、协执通知为准)。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执行人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延长期限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省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