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705民初2633号
原告:***,男,198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源天能(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东滨河路4号10号院一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唐山福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南堡开发区化纤路7号(唐山金诚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办公司三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九源天能(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唐山福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23.90元,减半收取计2311.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