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海港开发区港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海港开发区港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某某某某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5民初287号

原告:唐山海港开发区港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海港开发区海港大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松,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李建勋,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唐山海港开发区港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期间双方要求庭外和解申请扣除庭外和解期间审限,本院依法扣除审限30日。原告唐山海港开发区港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山海港开发区港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由唐山海港开发区港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飞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