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5民初3797号
原告:***,男,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乐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学印,乐亭县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山海港开发区港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海港开发区海港大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4235710015C。
法定代表人:李松,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茜,女,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唐山市海港区。
原告***与被告唐山海港开发区港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伟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白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