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海港开发区港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唐山海港开发区港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民申74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乐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泽伟,男,199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系***之子,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山海港开发区港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海港开发区海港大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刘铁汉,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唐山海港开发区港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2民终2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授权案外人以其名义对外招工并认可案外人招用之人为上诉人员工”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被申请人作为有建设资质的独立法人单位,将自己的资质出租给杜宏财项目部,该项目部的行为应视为被申请人的行为,雇佣人员及产生的相应后果应由被申请人承担,根据人社部明电(2016)6号第三条第二款等规定,应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相关劳动关系法律制度。案外人杜宏财借用港王公司资质对案涉工程项目实际施工,***2019年9月被招用受杜宏财工地负责人贾克平管理,2019年9月30日工作时受伤,贾克平支付部分医疗费。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至四条规定,港王公司作为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但并非与***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主张与港王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不当。***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牛世红

审判员  李京山

审判员  邢成思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聂文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