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5民初2186号
原告:***,男,195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乐亭县,现住唐山市乐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锦海,乐亭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山海港开发区港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海港开发区海港大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4235710015C。
法定代表人:李松,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唐山海港开发区港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伟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