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海港开发区港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唐山海港开发区港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5民初2186号

原告:***,男,195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乐亭县,现住唐山市乐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锦海,乐亭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山海港开发区港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海港开发区海港大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4235710015C。

法定代表人:李松,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唐山海港开发区港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伟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