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北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河间市明宇机油经销处、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4执保668号
申请人:河间市明宇机油经销处,经营场所河间市束城镇束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84MA0BGNRA0A。
经营者:刘明明,男,1992年10月23日出生,住河间市。
被申请人: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262号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50220463X。
法定代表人:王海军,总经理。
被申请人:唐山市北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骏安园北区201楼1单元7号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23394592D。
法定代表人:李才振,总经理。
被申请人:保定市久丰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于家庄乡庞村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7MA09YCEK6R。
法定代表人:李秋坦,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创高圣佳节能科技河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尊祖庄乡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MA094QLYXU。
法定代表人:高正宾,总经理。
申请人河间市明宇机油经销处与被申请人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唐山市北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保定市久丰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中创高圣佳节能科技河北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河间市明宇机油经销处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唐山市北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保定市久丰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中创高圣佳节能科技河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3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间市明宇机油经销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唐山市北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保定市久丰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中创高圣佳节能科技河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3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荣燕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