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民终3488号
上诉人中建二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唐山方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市公安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唐山市名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5民初1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审理期间,本院以特快专递方式向上诉人中建二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和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邮件于2019年4月18日退回,退回原因为“收件人迁移新址、原址查无此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建二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毕作宝
审判员 徐志辉
审判员 刘 岩
书记员 田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