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冀民申9972号
再审申请人中润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唐山市东电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电公司)、唐山市名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佳公司)及一审被告唐山市公安局收容教育所(以下简称收教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2民终3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滨海公司认可名佳公司借用其资质,并与名佳公司签订了《工程项目内部经营管理协议》。滨海公司与名佳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其提供的名佳公司的情况说明及承诺,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东电公司按照其与滨海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完成了涉案工程的施工,滨海公司理应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和质保金,原审判决滨海公司向东电公司支付质保金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润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袁江峰
审判员 牛世红
审判员 孙学良
书记员 樊希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