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名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二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唐山方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民申8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建二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杜建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方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路**。

法定代表人:王丹明,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市公安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住所地**市开平区开越路。

法定代表人:陈昭军,所长。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市名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路**。

法定代表人:赵建明,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中建二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方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市公安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市名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2民终3488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本案二审裁定书不属于以上范围,再审申请人不能提起再审程序,对于已经受理的,应终结审查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中建二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邢荣允

审判员  付 强

审判员  崔 普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木双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