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民申8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建二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杜建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方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路**。
法定代表人:王丹明,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市公安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住所地**市开平区开越路。
法定代表人:陈昭军,所长。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市名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路**。
法定代表人:赵建明,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中建二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方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市公安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市名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2民终3488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本案二审裁定书不属于以上范围,再审申请人不能提起再审程序,对于已经受理的,应终结审查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中建二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邢荣允
审判员 付 强
审判员 崔 普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木双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