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02民初367号
原告江西***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巢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07900365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高新区西昌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373028034X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能电气有限公司告***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能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228元,由原告江西***能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 锋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