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3民初1462号
申请人:***,男,1973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被申请人:***,男,1969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被申请人:唐山市方圆消防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张大里金色家园综合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3734383610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唐山市方圆消防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唐山市方圆消防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0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申请人的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本院已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唐山市方圆消防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静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季洪
书 记 员 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