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南民初字第19号
原告***,女,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
原告裴丽娟,女,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
原告裴召学,男,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
被告唐山开滦天盛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裴丽娟、裴召学诉被告唐山开滦天盛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裴召学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裴丽娟、裴召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5元,由原告***、裴丽娟、裴召学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