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市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遵化市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冀0203行初274号
原告遵化市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建华街路南。
法定代表人***,男,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9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遵化市。
委托代理人***,男,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唐山市建设南路**。
法定代表人***,男,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局工伤保险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女,该局法律顾问。
第三人***,男,汉族,1966年10月11日生,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
原告遵化市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遵化市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化市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遵化市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弛
书记员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