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市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遵化市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山金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7)冀02民终97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遵化市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建华街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金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住所地:滦南县倴城镇双柳树村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87年12月5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现住唐山市滦南县。

委托代理人:***,男,1979年2月5日生,汉族,该搅拌站质检部主任,现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遵化市。

上诉人遵化市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山金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4)遵民初字第04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二审诉讼中,上诉人遵化市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合法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交纳上诉费。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应进一步核实上诉人承建的涉案工程13-15轴柱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设计系何原因,混凝土强度不够系使用上诉人宏伟公司或是使用上诉人唐山金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之混凝土所致,宏伟公司因此赔偿唐山荣程钢铁公司455万元是否属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4)遵民初字第0437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195元,退还上诉人唐山金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站。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