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市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遵化市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民终89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遵化市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建华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6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
上诉人遵化市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8)冀0224民初1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催收上诉费用,上诉人遵化市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本院告知的法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用,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遵化市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鑫
审判员*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