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元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衢州市元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衢州市衢江区杜泽综合市场服务中心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省衢州市衢*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803财保73号
申请人:衢州市元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省衢州市柯城区石室乡大桥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736886449R。
法定代表人:*根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郁剑,浙*南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衢州市衢*区杜泽综合市场服务中心,住所地浙*省衢州市衢*区杜泽镇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803000016648。
投资人:***。
申请人衢州市元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衢州市衢*区杜泽综合市场服务中心欠其工程款100万元,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衢州市衢*区杜泽综合市场服务中心价值11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衢州市衢*区杜泽综合市场服务中心价值110万元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童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