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省衢州市衢*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803财保73号
申请人:衢州市元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省衢州市柯城区石室乡大桥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736886449R。
法定代表人:*根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郁剑,浙*南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衢州市衢*区杜泽综合市场服务中心,住所地浙*省衢州市衢*区杜泽镇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803000016648。
投资人:***。
申请人衢州市元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衢州市衢*区杜泽综合市场服务中心欠其工程款100万元,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衢州市衢*区杜泽综合市场服务中心价值11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衢州市衢*区杜泽综合市场服务中心价值110万元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童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