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元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衢州市元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衢州市米悦纺织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衢民初字第144号
原告:衢州市元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衢州市米悦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元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衢州市
米悦纺织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
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交、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
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许畅